(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优惠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申请材料: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五十二条之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八)办理时限:《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能延续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是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十)责任追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的人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的人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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