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畜禽生产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全方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简称“自购自免”),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除遇紧急补免等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一律不得提供给规模养殖场。
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规模养殖场之外具备“自购自免”条件的养殖场(户)原则上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不再提供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暂不具备条件,无法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继续由当地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兜底服务,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尽免。
(一)养殖场(户)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或第三方服务对所养畜禽完成相关的规定强制免疫病种(含亚型)的免疫;
(二)使用“鲁牧云”系统或采用纸质报表、实物凭证等,如实规范填报免疫信息;
原则上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饲养情况具体测算方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商品畜禽、饲养周期不超过1年的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中出栏量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申请期产地检疫数为准。
1.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鸡等每羽不超过0.6元;商品肉鸭每羽不超过0.15元,其他商品肉禽每羽不超过0.09元。
2.口蹄疫:猪每头不超过1.6元;种牛、奶牛每头不超过4元,肉牛每头不超过2元;羊每只不超过1元。
骆驼、鹿等其他畜禽补助限额由各市或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各畜禽年度补助标准不得突破限额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同一县域内标准应保持一致。
(一)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结合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和养殖户网格化管理,通过组织培训,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养殖场(户)。要将养殖场和自免户分门别类作好档案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养殖畜禽种类、养殖代码(限养殖场)、养殖数量、申请时间、申请补贴金额、实际补助金额、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抽检结果等。
(二)登记注册。基层畜牧兽医机构要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通过“鲁牧云”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基础信息,上传有关的资料,签署“自购自免”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对于系统操作确有困难的养殖场(户),可以线下提供相关材料,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
(三)实施免疫。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自主购买国家批准使用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当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免疫过程中,通过“鲁牧云”系统扫描疫苗二维码,录入免疫畜禽数量,生成免疫档案。扫描二维码有困难的,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建立免疫档案。
(四)补助申请。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或者每批次畜禽出栏后30日内,养殖场(户)通过系统或线下提交补助申请(样式见附件2),提供疫苗购买收据或集团分发记录,申请补助资金3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提交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首次申请“先打后补”,未完成疫苗二维码扫码录入的,养殖场(户)主要负责人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第三方抗体检测合格报告,报告中检测样品量不少于15份。
(五)补助审核。乡镇在养殖场(户)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其免疫档案完成初审,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初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汇总生成当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测算表》(附件3),并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实际补助金额。补助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需在县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一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按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养殖场(户)。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拖欠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
(七)信息报送。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9月底、3月底前将补助发放情况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市汇总补助发放信息于每年10月底、4月底前分别报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样式见附件4)。
(一)强化推进实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合乎条件的养殖场(户)规范申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定期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财政部门负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的审核,以及强制免疫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力推进“先打后补”改革,切实提高补贴申报率。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养殖场(户)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质量,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测、监督、检查,有条件的还要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估,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不按要求做强制免疫、不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或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养殖场(户),不予发放补助经费。
(三)强化免疫效果监测。申请补助资金高于3万元的养殖场(户)要开展免疫效果自查,补助期内至少提供1次由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报告中检测样品量不少于15份。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自购自免”养殖场(户)总数20%的比例随机抽检,确保5年内全覆盖抽检一次,每场(户)抽检样品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养殖情况自行确定,抽检范围涵盖“先打后补”的所有病种。各设区市按特殊的比例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做监督抽检,省级结合春秋防集中监测对各市免疫效果进行核查。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户)要责令及时补免,并不予补助。
(四)优化操作流程。简化申领补助资金的程序,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和内容要求,严禁以查验疫苗发票等形式层层加码。逐渐完备“鲁牧云”系统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模块功能,充分的利用现有各类畜牧兽医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推进信息化赋能、数字化管理,更好实现自动读取、关联、核实畜禽存栏量、疫苗使用量、补助资金量、免疫检测结果、产地检疫情况等数据,方便养殖场(户)落实改革措施、申领补助资金。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方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及程序,杜绝在条件设置上层层加码,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深入推动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先打后补”补助以及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疫苗采购、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免疫工作需要。省级将建立奖励惩罚机制,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情况等,作为省级以上强制免疫补助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保障疫苗供应。认真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供应。对兜底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组织从疫苗生产、经营等公司进行采购。积极地推进疫苗生产企业入驻“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四)发展社会化服务。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等基层和社会力量,指导创办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先打后补”免疫接种工作。允许同一县域内以合作社、村集体、养殖集团等方式统一申请“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鼓励各县(市、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养殖户提供强制免疫等服务。
2.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参考样式)
本养殖场(户)已充分了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规定,决定不领取、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免疫苗进行免疫,并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保证所养畜禽应免尽免。
二、加强养殖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三、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户使用,不转让和倒卖。
四、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努力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采样监测。
五、如实报告本场户畜禽养殖情况,若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甘愿接受处罚,并全额退回补贴。
注:1.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如蛋鸡等)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
注:测算补助比例=预算安排资金总数÷最高补助金额总计,每场户实际补助金额=最高补助金额×测算比助比例。